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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促销发放的优惠券 如同百元大钞

 2006-4-24 重庆时报 评论0

  昨日,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南岸区一家火锅店周年庆搞活动,为吸引人气竟推出一种正面和100元人民币图案极为相似的现金优惠券。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表示,此举已涉嫌违法。目前,店方已将类似人民币图案的现金券改换。

火锅店周年庆推出的优惠券

  路人弯腰捡“百元大钞”

  “南岸一火锅店发给市民一种很像100元面值人民币的现金券,他们会不会违法哦?”昨日,消费者陈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置疑火锅店的做法。记者在陈先生手里看到了这张现金券:正面与新版100元面值人民币颜色和图案都很相似,只是尺寸只有人民币的四分之三。上面印有“某某火锅菜品6.8折+送现金券10圆”的字样。据了解,派送优惠券当天,遗落在地上的“百元大钞”引得不知情的路人纷纷争相弯腰去捡。

  店方更换优惠券图案

  该火锅店王经理介绍,现金券是该店为庆祝开业两周年而制作的。食客消费满60元,即可获赠一张,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午到该店消费30元,即可用该券抵现金10元。王经理称在设计该券时,是该店人员看到一本设计图样书上有这种像人民币的图案,就扫描了一份,希望以此吸引人气,并不知道使用这种和人民币相似的图案有什么不妥。

  由于后来有食客置疑店方的做法不妥,该火锅店在4月18日向消费者赠送了几百张该券后,紧急“刹车”,将类似人民币的优惠券图案换成了另一种红色图案。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工作人员称,该火锅店印制的现金券图案与人民币上的图案极为相似,此举涉嫌违反《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法明文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或缩小的图样)

  另外,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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