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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外人打餐厅赔不赔

 2006-4-24 23:24:43 网络 评论0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富强教授认为,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是无过错的双方。从消费关系而言,经营者是强者,消费者是弱者,既然事情发生在餐厅里,就应该由强者补偿给弱者。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亦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是得益方,虽然在遭遇外来暴力时,双方都是受害者,但得益方餐厅确实应该补偿食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杨振洪则态度鲜明地表示,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遇不幸,只能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焦点问题
  
  赔与不赔有何尺度?
  
  近年来,由于外来暴力引发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杨振洪认为,对于独立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要经营者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之前,赔与不赔都是可行的。
  
  但他又表达了一个观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就此而言,把握经营者赔与不赔的尺度,就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
  
  据了解,杨振洪的以上观点在学术界是受到大多数人认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是否尽到注意和提醒的义务,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的重要依据。
  
  没有过错也要赔?
  
  由于外来暴力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违法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外来暴力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深受其害,那么由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是否扩大其责任范围呢?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林兆平表示:“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应有最起码的保障,否则就没有人敢坐下来了。这样不属于无限扩大经营者的责任。”但他强调,必须要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外来暴力发生时要及时告知消费者小心防范,发生后要及时打110或120采取补救措施等。
  
  李伯侨教授举例说明,他在参加起草广州市公共交通有关法规时,曾有人提出要把“司机有制止车上行劫者的义务”列入其中,他坚决反对。他认为,司机不是公安人员,要求他制止歹徒超出其能力范围。以此类推,对经营者亦不能提出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要求,只能要求其尽到“注意、提醒”等义务。
  
  ■专家观点
  
  经营场所应完善服务防风险
  
  经营者要为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遭遇的外来暴力“埋单”,似乎难以理解。张富强教授表示,这属于商业行为中非常正常的风险,需要经营者树立风险意识。而且,经营者应该制定意外事件应急措施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消化这些风险。
  
  卢跃峰律师则指出,像商尝酒店、娱乐等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行业,有必要建立保险机制,以分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另外,政府部门也可以考虑建立公共赔偿基金,对因被公共场所犯罪伤及的无辜受害者予以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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