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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章程

 2008-5-19 中国营养学会 评论0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上部标有本会名称"中国营养学会";中间是 麦穗图案,也是三个人形的叠加,分别代表男性、女性和儿童;下部是长城图形,代表中国;底边"C.N.S"是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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