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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章程

 2008-5-19 中国营养学会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营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  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本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邮编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全国性营养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营养学报"等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六)组织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与决策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八)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等任务; 
  (九)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 主管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工程师及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八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前项水平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 经本会授权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审核批准后上报本会;
  (四) 由本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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