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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者自主约定禁止自带酒水不合法

徐国添 2009-3-14 法制日报 评论0

  漫步在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许多酒店、餐馆都挂着“禁带酒水”的牌子。有的虽然没写,但顾客们好像都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这些地方酒水的价格往往要比市场上高出百分之五十甚至是一倍。一位在酒楼工作的朋友私下透露:以前他们没这个规定,前来消费的顾客虽然多,但他们一般都是自备酒水,所以赚的钱并不多,现在就不同了,每天光从酒水中就可以获得不少的利润。在与一酒店经理聊天谈及这个问题时他很有感慨地说道:“顾客在消费时单酒水消费就占了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禁带酒水也是出于管理方面考虑的,另外,同行们对这个问题基本约定俗成,自己另辟蹊径也不好。”我们知道这无疑是一种借口。很多顾客也反映现在酒楼、饭店禁带酒水而且随意抬高价格使得他们在这些地方的消费增长了三分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自主约定禁带酒水,其实也就使得这些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这也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另外,经营者的此举也是一种暗示: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顾客在就餐消费时可以不选择酒水,但只要是去了,谁不多少喝上一点?经营者正是基于顾客的这种选择考虑,目的是为了掩盖他的那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一些档次较高的酒店里规定最低的酒水消费金额,如果消费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按规定额计算,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带酒水明显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为此内容没有法律依据。酒楼、饭店的服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加以限制明显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实这是经营者对信誉的自我降格。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禁带酒水进入酒楼、饭店消费的规定是违法的。这种规定在餐饮行业中的普遍存在暴露出其中的问题:一些经营者过度追求利润,不惜代价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反映我们的很多经营者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另外,这也和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大有关。广大消费者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去抵制这种非法的消费服务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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