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菜肴中有只死蟑螂,餐厅经理项某为毁掉证据,竟将死蟑螂一口吞下。蔡甸工商人员接投诉到现场后,项经理起初不认账,无奈在场食客都来作证,项经理才承认:怕食客漫天索赔,才硬着头皮吞下了蟑螂。后经调解,店家免了进餐费570元。
我以为,项经理外表有点小狡猾,其实内里质朴诚实。事实上,即使消费者发现异物,只要没有造成食物中毒身体不适,基本上没什么大不了。
一个典型例子,北京的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的虫子,他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2010年2月,大兴法院一审认定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0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解释: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只针对有问题的那一个菜品,而不是整桌菜,消费者应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店主赔偿。再根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惧于漫天赔偿吞下死蟑螂,又全部免单的项经理,表现其实“可爱”———他原本用不着这么紧张的。问题是,项经理有了相当经验后,熟悉相关规则后,下一次碰到同类事情,还会“可爱”下去吗?如果像一些企业学会了“淡定”,又会是谁的悲哀?